DKDR-2018-00006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的通告
洞政告〔2018〕10号
为规范我县私房建设,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私房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私房建设是指村(居)民自行出资、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的居住房屋。
二、凡建筑面积在300㎡以上、层数在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私房建设工程均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宗地再出让地的私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私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洞口经济开发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安置户私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
规划、国土、房产、城管、公安、林业、交通运输、环保、消防、安监、农业、水利、电力、经信、供水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私房建设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洞口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管理区)的监管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四、县城大宗用地的再出让地的私房建设应由宗地权属单位按宗地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五、建房户是其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建房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施工单位(个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七、城镇规划区内的私房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档;外脚手架应实行全封闭防护,应当使用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施工用电、临边防护、支模系统、深基坑开挖和物料提升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一柱两篮、独臂吊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物料提升设备。农村自建三层以下(包括三层)可按规范要求,自行选择外脚手架材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占用城市绿地或违规占道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由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工。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规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按本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放线、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自来水公司不得供水、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由该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