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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洞口县房产网

   日期:2016-12-11     评论:0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6〕126号

DKDR-2016-0105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洞办发〔2015〕82号)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总第105期、总第110期、总第113期)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并报市编办审批,市编办以市编发〔2016〕29号文件批复,同意将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组建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相关测绘工作。

(三)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维护、更新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县本级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完成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的收发文、信息、文秘、会务、调研、保密、宣传、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行政后勤、采购、固定资产、车辆和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及预决算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资金往来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日常收费和财务结算工作;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登记一股

承担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登记事项等资料的查验;负责受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录入;负责绿色通道等便民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房屋登记业务审核、登簿及不动产登记权证的发放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登记二股

承担林地、草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登记事项等资料的查验;负责受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录入;负责绿色通道等便民工作;负责全县林地、草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审核、登簿及不动产登记权证的发放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权籍调查股

负责核查宗地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或由政府统一组织权属调查及不动产测量,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文字、表格、图件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的成果利用和相关部门的互通共享;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档案数据管理股

负责全县不动产数据整合、录入,档案保管、查询、安全防范的事务性工作;做好与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工作的对接;负责全县不动产档案信息的事务性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文件精神规定,

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相关单位的编制(在编或在岗人员的编制)调整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1名(其中:从县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划转2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从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转2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从乡镇房管所划转1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四、其他事项

(一)将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土地转让、出让、抵押登记”等职责调整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将县住建部门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监督指导职责、县林业部门的“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职责”、县房产局的“房屋登记发证职责”调整至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将不动产登记发证服务性职责调整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根据中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四)将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的房产交易、测绘等服务性职责调整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在编或者在岗但编制在县房产局其他事业机构的人员统一划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附则

(一)洞政办发〔2015〕110号和洞政办发〔2015〕111号文件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洞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洞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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