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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洞口县房产网

   日期:2017-04-11     评论:0    

 

洞政发〔2017〕1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筹措扶贫工作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9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用足增减挂钩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特殊土地政策支持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在保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城镇规划区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工矿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地块(即建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后的建新地块(易地流转后的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通过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积极筹措扶贫建设资金,全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共同推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统筹安排、规范操作,保障民生、维护权益,用足用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政策等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国土搭台、部门协同、共同推进”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

 (三)工作目标。复垦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农村废弃和闲置的建设用地,按期实施项目。第一期项目即2018年确保复垦1000亩(其中复垦水田400亩、旱地300亩、其他农用300亩)。扣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新地块外,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国家有关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城内有偿转让挂钩指标,筹措项目建设、扶贫和后期空心村整治资金。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

 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县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和部分砖瓦窑、煤炭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为项目实施范围。

 三、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扎实开展增减挂钩资源调查。以二调数据库为依据,重点摸清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废弃闲置工矿用地的使用现状、权属、基础设施条件、土壤质量、复垦利用方向等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见,分析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和独立工矿整理复垦潜力,为后期项目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项目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易地扶贫搬迁及用地需求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后拆”和“部分先建后拆、其它先拆后建”两种方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即对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采取先建好新房后拆旧房再行复垦的方式进行;对废弃工矿用地采取部分先建设后复垦、其它先复垦后建的方式进行。第一期项目自2017年8月份开始,按步骤先后完成资源调查摸底与踏勘、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挂钩指标流转合同签订和挂钩指标预支、挂钩周转指标资金支付、建新地块开发、拆旧地块整理复垦、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权属调整和登记造册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确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推进挂钩工作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挂钩工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项目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负责人任组长、片长为副组长,驻村干部、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有组织号召能力的村民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小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选址申报立项、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挂钩周转指标申请、资金筹措、易地扶贫搬迁区供地、拆旧区拆迁收回补偿安置、拆旧区复垦与验收、流转后的建新区土地配置方案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建新地块的组织协调;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评审、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按照该工作方案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县林业局负责拆旧区复垦为林地的技术指导;县公安局负责拆旧区的社会治安稳定,维护项目推进环境;县监察局和县检察院负责对项目全程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负责所辖项目区的群众宣传、安全施工、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沟通干群关系并及时做好联络工作,负责落实好易地扶贫搬迁地块(居民点)的复垦工作以及保障复垦耕地的后续耕种。

 (三)明晰有关政策和激励机制。

1.制定各项目区具体实施方案。县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按照“定人、定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编制各项目区的规划设计和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迁和国有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补偿工作坚持“能复垦为耕地的国有出让土地和集(个)体企业用地按固定价格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建筑物不补,高价不收;能复垦为耕地的砖瓦窑等集体土地复垦后退还集体,不予补偿;能复垦为耕地的历史废弃矿山用地复垦后由集体耕种,不予补偿;能复垦为农用地的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按固定价格进行拆迁补偿”的原则。

 项目当前涉及的土地对象主要有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原居民点、关闭煤炭矿山、烟花鞭炮加工企业、废弃砖瓦窑和历史废弃矿山等六类;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和集体两类;土地使用权有出让、划拨、集体占用和历史性用地四种类型。对能复垦为耕地的煤炭矿山(属国有出让土地)和烟花鞭炮等加工企业,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支付最高不超过3万元/亩补偿费;对砖瓦窑类型的土地,属历史性租赁用地,不予以补偿;对易地扶贫搬迁居民点,根据房屋面积及实际现状给予0.5-2万元/户的补偿;对历史废弃矿山类型的土地,不予补偿。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如应当补偿或补偿标准偏低等具体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制定补偿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根据自愿原则,每个项目地块在征得对应土地权益人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才能实施。

 3.实行工作奖励激励机制。为确保项目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工农矛盾,项目实施将实行奖励激励机制,将矛盾的协调处理包干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和村,对复垦为耕地(以验收耕地面积为准)且通过验收的,在相关政策的范围内,奖励项目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工作协调经费分别为2万元/亩、0.2万元/亩、0.5万元/亩。奖励资金在项目验收后支付,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工作奖励资金。

 4.合理确定工程承包方式和资金预算。由于该项目单个项目地块多、面积小、资金量不大、矛盾大,进行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很难保障工程的顺利竣工。为确保工程进度,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工程资金预算和承包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预算资金确定。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实施方案、设计和资金预算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编制,县财政评审中心对预算进行评审。

(2)工程承包和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挂钩项目的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保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建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经费控制在总施工费5-8%以内,包含工资、用车、生活、住宿和差旅费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现场技术指导、监督承包人施工质量和准备验收资料,验收通过后再支付有关经费;费用总额从工程施工费中扣除;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与施工方的质量和进度挂钩,项目验收通过前,不支付费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如因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其负责的项目验收无法通过的,不予支付。

 5.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签订责任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进行目标考核。项目的组织领导、宣传引导、信息报送、矛盾处理和完成任务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对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奖励该乡镇(街道、管理区)10万元,奖金从项目收益中列支;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追究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单位工作经费支付比例。

6.积极支持项目区扶贫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区所在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特困搬迁户新居建设,解决扶贫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进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及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项目资金除本方案确定安排的科目外,还合理安排拆迁补偿费、工作协调和扶贫等必要的费用。严格资金的审批、使用,及时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支出由分管副县长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凡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要规范增减挂钩指标的增值收益管理,项目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农村扶贫工作,尽可能保障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需要和后续增减挂钩滚动开发。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跟踪督查各项目区的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限期进行整改;对影响全县项目整体进度的,严肃追究责任。县国土资源局和具体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实施项目,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管力度,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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