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告〔2015〕25号
为加强对商品房购买环节的契税征收和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7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4〕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规范契税征收和物业维修资金缴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的纳税人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也称“网签合同”)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契税。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报物业维修资金待缴情况。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脑采录信息后,由购房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二、缴纳契税、缴存物业维修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需带有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人身份证。
(二)法人组织购买商品房的,需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测量报告书以及办理人身份证。
(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至(二)项均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契税:纳税人携带纳税所需资料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洞口镇雪峰中路6号)或各税务分局办税室,填写《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办理缴税事项。
(二)物业维修资金: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售楼部打印《洞口县物业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凭《物业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华融湘江银行缴存至专户、银行出具《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代收代缴契税、物业维修资金。